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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優先使
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報導疫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各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應配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