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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者應妥善保存辦理驗證時所產出之資料、業者提供之驗證資料、第八
條所定與驗證相關之手冊及各項文件、資料。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