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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申請案產品有送驗必要者,應通知廠商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繳交檢驗費及足夠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送驗;屆期未繳交檢驗費或未檢具檢體送驗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