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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醫事機構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
二、獎勵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成效優良之個人、醫療機構、專業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