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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產生,預期將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