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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文書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分文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六、關於物品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七、關於消耗品、非消耗品之使用年限、保管及分發事項。
八、關於辦公廳舍之營繕及分配事項。
九、關於倉庫管理事項。
十、關於車輛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車輛及油料購置事項。
十一、關於車輛調派、保養、請照、報停及油料核發與核銷事項。
十二、關於環境佈置、衛生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十三、關於駕駛、技工及工友管理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駕駛、技工、工友、僱用解僱、工作分配及訓練事項。
十五、關於駕駛、技工及工友之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保險、福利與康樂活動之規劃及擬辦事項
。
十七、關於駕駛、技工、工友值勤編排、差假及加班事項。
十八、關於退職、撫卹申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九、關於採購之相關事項。
二十、關於出納管理之相關事項。
二十一、關於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