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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疫病監視中心 (含花蓮檢疫分所) 業務職掌如左:
一、關於傳染病疫情之監視、蒐集、交換、調查、處理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突發不明原因疫病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
四、關於預防傳染病所需各種藥品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五、關於協助地方衛生機關推行衛生教育及衛生改善事項。
六、關於其他內部行政事務之處理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