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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查委員及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審查業務,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公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服務案件,應予迴避。
四、未經健保局同意,不得以審查醫事人員職務名義參加健保局以外團體
所舉辦之活動。
五、每月預留可到健保局審查之時間。
六、第八條第一項之人員應參加健保局或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委託辦理
單位舉辦之業務說明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