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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後紓困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