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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