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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非屬禁止空運者。
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