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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任何人不得在本港區內居住。但下列人員經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
附件六) 送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值勤員工。
二、其他基於正當事由,須於本港區內停留逾二十四小時之非本港區各單
位之人員、商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