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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內,民航局除應依相關規定先行
處理外,並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確認飛航組員已於航空器關車後立即將座艙語音通話記錄器斷電。
二、告知飛安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於航空站外,當地有關機關除依相關規定
辦理外,並應告知飛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航空器之所有人、使用人及民航局應
儘速派員趕赴現場,從事或協調配合地方有關機關從事前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