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航港局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港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