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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
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及展延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