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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
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