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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