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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送本會備查,並將決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每年五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決算書函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