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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 6MHz ;其頻道表如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載波頻率表。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 42MHz。
三、74 至 76、108 至 138MHz 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點數位電視頻道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及上行控制信號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