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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 5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