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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捷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路線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及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
二、入站播報設備: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文字提供路線、終點或其他緊急狀況等運行資訊。
三、車門開閉資訊: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以易於辨識的聲音或語音及燈號設備,提供車門開閉資訊。
四、出入口:
(一)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
(二)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
(三)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應儘量縮減到最小。
(四)供輪椅出入之車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五、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但已有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