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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辦理開發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取得之可建築用地。必要時並得與毗鄰之公、私有土地共同辦理開發。
為前項開發時,其合作條件、利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依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