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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
一、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
二、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
三、年齡逾六十五歲者。
四、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第十條第二項之證明書者。
五、申請手續或應繳文件不符規定,未依通知補正者。
六、體格檢查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