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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