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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供應室職掌如下:
一、飛航服務設備及其所需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供應及採購事項。
二、第三至五類財產帳務管理事項。
三、軍方支援設備、器材之申請、提領、撥發及轉運事項。
四、庫儲器材之計值調整、清點作業事項。
五、呆廢設備、器材之處理事項。
六、第三至五類財產、器材盤點之查核事項。
七、航電維護單位器材供應作業輔導事項。
八、車輛以外之技術用油油料消耗之統計事項。
九、庫儲安全措施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