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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議及編報事項。
二、本區員工任免、調遣及升資事項。
三、本區員工考試、甄選及分發事項。
四、本區員工名額增減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本區員工訓練實習及教育進修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六、本區員工退休及撫卹事項。
七、本區員工考勤及差假事項。
八、本區員工考成、晉 (降) 級、獎懲及表彰之擬議事項。
九、本區員工待遇及福利、互助、體育、康樂、醫療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十、本區員工兵役及緩召事項。
十一、本區員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交通同人互助事項。
十二、本區人事資料蒐集、統計、登記及員工服務證明核發事項。
十三、本區員工申請出入境之核轉事項。
十四、本區人事查核、人事革新及政風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區人事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