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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臺北航空氣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航路相關之天氣報告、天氣預報、天氣守視、危害飛航氣象資料之處理及提供。
二、國內民航或軍民共用機場天氣觀測及預報;颱風、機場、風切警報之發布及提供。
三、航空氣象資料之統計分析及研判。
四、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及交換。
五、與國內外氣象單位作業之聯繫。
六、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航空氣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