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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