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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九條規定之海事檢查報告或資料摘要,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案由。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籍貫、所任職務及任職之公司或機構。
三、本案有關資料概述 (包括當事人報告及詢問有關人員之筆錄案件發生
時間、地點、船舶名稱、噸位、載重、吃水深度、船之長、寬、主機
、氣象、航向、航速、流向、流速、損壞狀況等) 。
四、案情檢查經過。
五、船長之海事報告。
六、案情研判。
七、擬議處理意見。
八、參考法規條文。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