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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權益之爭議。
三、電信事業與客戶間權益之爭議。
四、無線電頻率規定、分配及指配之爭議。
五、電信事業與大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及其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由法制室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