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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運送與清理作業及其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檢送有關資料;有不合規定或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提出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