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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檢查費,其類別及收費費額規定如下:
一、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自運轉執照屆期之次日起,至除役完成日止,每年每機組收取新臺幣四百二十五萬元。
二、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自運轉執照屆期之次日起,至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之日止,每年每機組收費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均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
(二)僅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
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