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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業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經董事會或其他法定程序決議聘請專家協助及其他行使獨立董事職權必要之費用,由電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