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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經同意認定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