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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
二、水權。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在不同水深內微生物之季節性繁殖及分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