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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收費標準表
┌──────────────────────┬─────┬─┐
│ 受 益 區 分 │年收費額新│備│
├───────────┬──────────┤台幣/公頃│註│
│ 水 庫 完 成 前 │ 水 庫 完 成 後│ │ │
├───────────┼──────────┼─────┼─┤
│三年輪灌區 │三年二作田 │一、六四三│ │
├───────────┼──────────┼─────┼─┤
│三年輪灌區 │雙期作田 │四、九一六│ │
├───────────┼──────────┼─────┼─┤
│三年輪灌區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八│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併用區雙期作田 │六○九 │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雙期作增灌區 │二、五二四│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八│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雙期作增灌田 │二、五二四│ │
├───────────┼──────────┼─────┼─┤
│併用區雙期作田 │併用區單期作田 │九四七 │ │
├───────────┼──────────┼─────┼─┤
│台糖農場 │台糖農場 │一、八九三│ │
├───────────┼──────────┼─────┼─┤
│新灌區 │三年二作田 │一、九四六│ │
├───────────┼──────────┼─────┼─┤
│新灌區 │雙期作增灌田 │二、五二四│ │
├───────────┼──────────┼─────┼─┤
│新灌區 │單期作田 │二、七六六│ │
├───────────┼──────────┼─────┼─┤
│新灌區 │雙期作田 │四、九一六│ │
├─┬─────────┴──────────┴─────┴─┤
│說│一 民國六十九會計年度以前徵收實物稻穀,按上列標準以每公│
│ │ 斤新台幣十元折算之。民國七十年度起照上列標準徵收現金│
│ │ 。 │
│明│二 維護管理費不計在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