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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務訓練機構以不實資料申請登錄,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資格,並公告註銷其登錄。
實務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資格,並公告註銷其登錄:
一、未經核可逕行開班訓練。
二、未依核可之訓練計畫書實施。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度量衡專責機關之查核。
經依前二項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