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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人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申報者,得不受前項同一課稅年度申請一次之限制,其於計算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之支出總金額上限,應按變更前之營業期間占全年之比例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前二項所稱申請,指依第十二條規定登錄本系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為限;經本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