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二、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前三項申報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有應檢附書圖、文件漏未檢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補正者,視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