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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第一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