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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