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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六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編譯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一人,秘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技正兼任;專員六人至八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十四人至六十二人,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十一人,科員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五人至十一人,職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