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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之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人員應於決議之前退席;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