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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