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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