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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