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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