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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