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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
人,專門委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
,秘書二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
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得列第六或第
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