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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必要時應受補助機關之查核;補助機關得就重點項目,訂定查核程序及基準。
機關有查閱要求時,法人或團體應提供有關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並接受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
法人或團體配合提出之前項資訊或資料,及受查核之義務,應由補助機關明定於補助契約或相關規範。
補助機關為執行本條之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行之。